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广坝*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陇,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郭某乙与刘某甲在闲聊时说起刘某甲儿子刘某乙工作的事宜,在听到郭某乙儿子郭某某有认识的人可以帮刘某乙找工作后,刘某甲花费11万元托郭某某为其儿子刘某乙找工作,办事期间,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将办事钱物部分用于赔偿该交通事故,其余部分自行花用。后刘某甲多次催问为其儿子找工作结果,郭某某虚构办事领导搪塞刘某甲。为刘某甲儿子找工作事宜直到2019年6月案发前也未果。公安机关立案后,郭某某将全部财物折价还给刘某甲,并得到刘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虽具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舟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