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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市,住东至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在江某某成立的诈骗犯罪集团东至聚盈科技公司担任前台,负责公司员工请销假、考勤、打扫卫生等工作。该公司总经理是其丈夫汪某某,公司经营“微点金”平台业务,公司业务员在经过话术培训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虚构身份,以高回报率及利润诱骗被害人在平台充值,江某某通过平台的风控功能改变交易结果,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投资款。郭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从事诈骗平台业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管理,共取得违法收入9064.5元。郭某某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手机、电脑、银行卡、学习笔记本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平台电子数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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