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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本人持有的苏JE****五菱牌面包车,将两名乘客从滨海县蔡桥镇运送至滨海县永康路,并约定收取车费15元每人,后在永康路被滨海县交通运输局因执法人员查获。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先后三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滨海县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事非法营运的时间跨度以及非法经营的金额,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非法经营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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