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4413,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在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的杨树。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砍伐树种为杨树,计51株,蓄积11.5173立方米,价值50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采伐的树木是自己所有,采伐之前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因疫情原因未得到及时办理,其采伐的树木中部分为死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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