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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7********,汉族,高中文化,辽阳县**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号,现住辽阳县**小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5日、9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5日、10月17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9月5日、11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辽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竞标拍得**公园过火林木后,雇佣工人砍伐林木,在采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范围采伐林木,超采林木蓄积量500.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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