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6********,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滥用职权罪,经太仆寺旗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7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东旭,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7年1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2014年张某某安排分管**郭某甲和**郭某乙在宁某某等20名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违规用20名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办理了20张“金牛卡”并伪造虚假土地承包协议,利用以上20名村民的名义虚报农业保险面积17万亩(每年8.5万亩),交纳保费40.80万元(每年20.40万元),两年共计骗取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共计171.4788万元。2014年11月13日经张某某同意,侯某某向太仆寺旗财险支公司交了64224.00元奶牛保险费。2015年因自治区财险公司发现套取保费的问题,2015年3月19日退给太仆寺旗财险支公司82054.00元,2015年4月29日由**镇政府出纳侯某某直接退还给锡盟财保分公司赔偿金401224.40元。合计三次退给财保公司547502.10元。
另外查明,以这20名村民办理的农作物种植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补贴保险,中央、省、地(市)、县(区)财政分别补贴40%、40%、6%、4%,农户交付10%。依据该规定,张某某利用20名村民名义交纳保险费40.80万元,国家各级财政拨付了367.20万元。
张某某、郭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农业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补贴性保险,为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超越职权擅自利用20名村民的名义申报种植业保险,骗取保险赔偿金,造成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损失1167285.60元,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672000.00元,两项合计损失为4839285.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郭某甲具体参与办理事项、所起作用、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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