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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紫云自治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郭某甲于2020年12月4日在禁渔区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河里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了0.96千克。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增殖放流,及时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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