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退回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同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在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4日10时许,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稽查支队、双鸭山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双鸭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联合对双鸭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农资市场兴旺种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居民关某经营的兴旺种子商店及库房内,存有正在销售的营单11、国富1号、松玉6、平安1608四个品牌玉米种子疑似伪劣产品。经对营单11、国富1号、松玉6、平安1608四个品牌玉米种子抽样DNA检测,检测结果为,四个品牌抽样玉米种子与该品牌的原种判定为不同品种,我局对该案展开侦查,将四个品牌玉米种子送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关某销售的营单11、国富1号、松玉6、平安160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
经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诉及证人陈述得知,郭某某从新疆购进白包散装天农九玉米种子。经与关某商定后,郭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张某、付某指挥工人在其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马蓬沟村的种子生产车间,将白包散装天农九玉米种子灌入营单11、国富1号两个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后封装成品。张某也负责将灌装好的玉米种子入库、出库,统计灌装好的玉米种子数量、发货。郭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将灌装好的营单11、国富1号玉米种子,以每袋30元的价格,共计销售给关某营单11玉米种子1450袋,销售额为43500元;国富1号玉米种子3000袋,销售额为90000元;两类种子总计销售额为133500元。关某在郭某某处购买营单11、国富1号玉米种子后,在明知为伪劣玉米种子的前提下,在自己经营的兴旺种子商店内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核实农户,关某于2020年3月份至今总计销售出营单11玉米种子937.5袋,销售额为74630元;国富1号玉米种子1579袋,销售额为109866元;两类种子总计销售额为1844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只有其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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