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9日在郭某某的陪同下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郭某某现场确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在该服务中心发现没有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的自制水丸10公斤,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郭某某自制中药水丸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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