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区**花园。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03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经批准延长15日。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4日,崔某某甲在南阳市卧龙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成立南阳市卧龙区***串串香店,任命崔某甲为法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该串串香店的店长,负责门店日常运营管理。
2018年11月,崔某乙、崔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崔某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河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任命崔某乙为法人;刘某某经理,负责公司及直营店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崔某丙为采购经理,负责公司及门店产品采购;王某某为行政总厨,负责产品研发和产品品质把控。该公司主要管理由崔某甲经营的南阳市****串串香等店。
2019年11月21日,崔某丙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袋,共计600斤的花生米,分给****串串香店150斤,用于制作花生碎,供客人食用。2019年11月29日,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该店的花生碎抽样检验,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No:CJSP201904116检验报告: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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