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52********,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镇江市京口区**庄**栋**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号**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万客隆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爱格森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79元。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将所窃电动车推回万客隆超市门口,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所窃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孙明。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挽回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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