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5日、27日、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北一巷,先后四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在一棋牌社门前的红色三轮车内盗走人民币2元、20元、10元、1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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