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现住**镇**村**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吉县城关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遗留的被害人白某某的银行卡,郭某某分两次从该银行卡中取走现金3500元。次日,郭某某拟将钱和银行卡送至信用社,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白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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