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镇**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肥城市**镇**街楼汪某某母婴店消费时,趁无人之机,盗窃汪某某停放在店门口轿车内的女包一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包内人民币现金9737.50元取出并将包放回汪某某车内。次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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