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兰溪市月兰溪市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认为被害人谢某某不懂感恩,遂怀恨在心,起意要到谢某某家中盗取财物。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谢某某家后门溜门进入室内,将谢某某放在家中一条珍珠项链、一只金戒指、一块玉坠及一本纪念币册偷走,其中被盗纪念册内含有人民币168元。
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认定,被盗物品珍珠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金包玉金某某挂件1只价值人民币1100元,金戒指因无实物且资料不详无法认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所盗珍珠项链一条、玉坠一块及纪念币册一本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9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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