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胜利油田**岛实业**责任公司运输公司职工,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号**单元**室周某某住处,窃取联想家悦E2650型号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价格为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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