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广场**侧**宾馆大厅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大厅**侧的小柜子内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3130元),并藏匿在该宾馆大厅一楼厕所洗衣机后面。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干警到达现场,郭某某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和被害人找到挎包,后经过公安机关讯问,郭某某最终承认挎包系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的钱款与挎包已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