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6楼“儒房地产”大厅内,窃得被害人赵某某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33元),后退赃发还。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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