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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全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发现**村村委会斜对面牌坊内的篮球场上有水泥堆放着,便想偷点水泥来自己用,于是从家里骑着三轮摩托车来到**村村委会斜对面牌坊内,徒手将20包石晶牌水泥(每包50kg,经估价,该被盗水泥的价值为450元)搬到了三轮摩托车上,后将盗窃的水泥带回自家山庄存放,之后郭某某把盗窃来的水泥全部用于浇筑自家山庄的水沟。

2、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去全南县城厢镇**村杨坑水喂养鸡鸭,路过城厢镇**村委会往中寨方向1千米左右的水泥桥时,发现在桥头一侧有水泥堆放着,便想盗窃水泥来自己用。晚上19时许,郭某某在回家时,路过堆放水泥的地方,徒手将20包万年青水泥(每包50kg,经估价,该被盗水泥的价值为520元)搬到三轮摩托车上,并把盗窃的水泥运回了自家山庄存放,之后郭某某把盗窃来的水泥用于浇筑自家山庄的水沟。

3、2020年1月3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从全南县城回家,在经过全南县城厢镇**村***时,见路边正在建设公厕而且又有水泥堆放着,便想从这里盗窃一些水泥用于浇筑自家猪圈的地面。后郭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开至堆放水泥的旁边,并徒手将27包圣塔牌水泥(每包50kg,经估价,该被盗水泥的价值为621元)搬到三轮摩托车上,并把水泥运回了自家山庄内存放。之后郭某某将其中5包水泥用于浇筑猪圈的地面,剩余22包水泥还堆放在养家禽的院子内。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三次盗窃水泥价值共计1591元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失主损失,取得失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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