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7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夜宿其女朋友黄某某位于诸暨市**街道**社区****号的家中。次日上午,其从黄某某的母亲即被害人金某某卧室置物柜上窃得长方形黑色皮质钱包一只,钱包内含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身份证等,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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