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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3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39********,汉族,小学文化, 安徽省宿州市人,现租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行政拘留); 因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行政拘留);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来到区**建筑安装公司家属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二轮人力自行车盗走,销得赃款20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行政拘留) 

2.2020年5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来到本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慎某某的一辆三轮人力自行车盗走,销得赃款50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行政拘留) 

   3.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来到本区**居**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折叠二轮自行车盗走。后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现在已经82岁高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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