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与**大道交汇处**写字楼**栋楼下,将被害人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由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0元)盗走。2019年3月7日14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商务大厦楼下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还曾于2019年2月中旬,先后分别在宝安区**地铁站**出口和**出口旁,盗取了一辆蓝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560元)和一辆绿色女式电动车(无法估价),后将该两辆电动车藏匿于宝安区**街道**花园**栋内。经鉴定,涉案的其中两辆电动车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9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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