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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54********,汉族,湖南湘潭县人,小学文化,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4时、9月3日5时、9月4日5时许,三次来到湘潭县**镇**村委会旁的**基地内,偷拿用于装修的铝合金板材,共计盗得板材13公斤左右。同年9月4日,郭某某将盗得的铝合金板材卖给一收废品的人,获利45元。9月6日5时许,郭某某再次到该基地偷拿铝合金板材时,被在场守候的工人抓获,后郭某某借口逃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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