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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资兴市**乡**村**组,现租住资兴市**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至11日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资兴市白廊镇江口村依乡情农庄务工时,多次在该农庄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600元,猪肉约7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依乡情农庄务工时,发现该农庄一楼厨房右手边的桌子上放着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的一个黄色的手提皮包,包内有很多红色百元钞票和一些零钱,于是从包中盗走人民币480元。

2.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趁农庄无人,用被害人刘某某给的房卡打开刘某某夫妇住的8205房,从房内的一个黄色手提包内盗走人民币450元。

3.2019年12月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的黄色手提包放在农庄一楼收银台后面的立柜下面,于是趁四周无人,从包中盗走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2月8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溜进农庄的厨房盗走猪肉约两斤。

5.2019年12月9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溜进农庄的厨房盗走猪肉约两斤。

6.2019年12月9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的黄色手提包放在农庄一楼收银台后面的立柜下面,于是趁四周无人,从包中盗走人民币100元。

7.2019年12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的黄色手提包放在农庄一楼收银台后面的立柜下面,于是趁四周无人,从包中盗走人民币470元。

8.2019年12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溜进农庄的厨房盗走猪肉约两斤。

9.2019年12月11日上午11时许,郭某某趁四周无人,先上到农庄二楼被害人8205房间刷卡进门看,没有发现黄色手提包,于是又到农庄一楼收银台后面的立柜下面找到黄色手提包,从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10.2019年12月11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溜进农庄的厨房盗走猪肉约两斤。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6875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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