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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到澧县**街道**附近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取款后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盗取2000元现金,随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取出放在柜员机旁边的夹缝里,将刚取的2000元放入自己口袋,把自己身上带的3000元存入自己卡内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积极的向被害人退还了赃款。2020年6月2日,被害方签署了谅解书,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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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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