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绰号“尾巴、尾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6********,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湘N****4号红色面包车与吴某某外出买烟,途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长岭村长岭坡时,二人将车开进被害人甘某某开设的沙场准备上厕所,之后两人看见到沙场宿舍门口摆放有电缆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遂起了窃意,便与吴某某一起将三卷电缆线抬上车,运回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家中。经铜仁同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被盗的258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64元。

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盗电缆线已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交款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