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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县**乡**社**号,现住兰州市**区**路**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兰州市**区**路**公司家属院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牌(72V20A)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8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永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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