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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北路科能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的赣D****号红色重型货车的电池2个。

2.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龙文消防大队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赣D****号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超威牌电池2个。

3.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龙文消防大队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浙B****号货车的永菲特牌电池2个。

盗窃得手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上述盗窃电池分三次销赃给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翁建村小季废品收购站的季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38元。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侦查人员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翁建村小季废品收购站查扣被盗的电池6个,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被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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