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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 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襄城县****村,现住河南省襄城县台湾城****号楼***户, 因盗窃罪2020年5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盗窃罪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襄城县城关镇金叶购物广场西面“乐8台球室”大门底下的一辆绿佳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8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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