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襄城县**镇**村,现住河南省襄城县台湾城**房**号楼**楼*户, 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襄城县城关镇金叶购物广场西面“乐8台球室”大门底下的一辆绿佳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8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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