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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镇**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2月19日,因卖淫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本区南关办**街上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童装店”内,将其放在抽屉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因被害人报案,郭某某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于2020年7月31日主动将手机归还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566元。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盗窃他人财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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