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8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中山三路138号好易购便利店门口,盗窃一台怪兽充电宝柜机,内有11个充电宝。被盗充电宝柜机价值2400元,被盗充电宝价值880元,被盗物品共计328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盗物品系折旧产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依照购置价格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 且无法提供有效的价格评估证据,认定涉案财物价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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