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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0********,回族,大学本科,长春**实验小学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区**小区二期**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7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学校小学部3楼**教师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某外星人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耳机1对、BOSE耳机1对、希捷硬盘1块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67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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