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5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屯**。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务段**车间养殖基地院内的旧枕木62根(价值人民币930元)盗走,部分用于郭某某家院内盖牛棚底座使用。
2.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务段**车间养殖基地院内的旧红砖2000块(价值人民币620元)盗走,全部用于郭某某家院内铺地使用。
3.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辆段**车间的分解货车风管45米(价值人民币216元)盗走,部分用于郭某某家焊成房梁和搭架子使用。
4.2019年5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辆段**站修车间的铁销子、铁板等废铁,全部销赃给昂昂溪区**旧物收购部经营者李某某。
综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1766余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证人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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