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路**号**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店内一桌上的一部华为mate305G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 49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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