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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路**号**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店内一桌上的一部华为mate305G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 49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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