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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街**排**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好省好又多超市内,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盗窃一副牛郎星牌手套、一袋马大姐牌话梅糖、一盒世纪唐朝玄爽无糖含片;于2020年4月29日盗窃两袋马大姐牌话梅糖,一盒优配半边梅;于2020年5月4日盗窃一副蘭音钻牌耳机,三盒优配半边梅。经鉴定,郭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为92.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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