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生于19**年**月**6日,身份证号码622722********2076,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肃省**县**镇**村** 号。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出狱后,无所事事,3月底来到西峰欲找工作,无果后便又想到盗窃作案。于3月31日晚在街道闲转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西峰区**路**酒店门前,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的甘M*****丰田酷路泽越野车,认为该车辆比较高档,车内有财物,便在路边找到半截钢筋砸碎该车右后玻璃,钻进车内在扶手箱盗得现金6000 元后逃离现场,被盗现金全部被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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