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份某一天(具体时间不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朋友何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宾馆喝茶。何某某突然问郭某某是否认识十二轮车拉货,郭某某表示认识后,何某某便让郭某某介绍几辆车给其拉砂。随后郭某某就联系司机吴某甲,并告知吴某甲拉一车砂到海口扣除400元中介费,给1500元,拉到抱罗**镇附近扣除100元中介费,给600元,吴某甲表示同意。接着郭某某就将吴某甲电话给何某某。2019年6月10日17时许,何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路**村委会对面找到铲车司机吴某乙,以1小时300元的价格雇佣吴某乙开铲车干活。2019年6月10日22时许,吴某乙驾驶铲车在何某某带领下来到文昌市**镇**工业园区内,之后何某某让吴某乙将铲车停放工业园区内,并带吴某乙去吃夜宵,同时告诉吴某乙货车坏在路上让吴某乙等待。2019年6月11日1时许,何某某带吴某乙返回工业园区内,与此同时先后来了三辆十二轮货车,接着在装了4车砂土后就离开了现场,何某某通过微信转400元给郭某某,同时又将2100元拉砂土的运费及3500元转给郭某某,郭某某随后转给司机吴某甲2100元。接着何某某又通过微信转1000元给吴某乙。当晚一共用铲车装满了四辆十二轮卡车,每辆十二轮卡车30立方砂土,共计120立方的砂土,后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文价认字[2019]384号),6月11日被盗的砂土价值96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份某一天(在参与第一次盗窃砂土之后某一天),何某某电话联系郭某某,称在海口市大致坡**镇**宾馆门口有堆砂土,让郭某某帮忙问有没有人要。随后郭某某联系朋友冯某某,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砂土,冯某某则将该信息告知给朋友曾某某,后曾某某与郭某某联系,曾某某表示要看砂,随后何某某与郭某某带曾某某来到海口市**镇**宾馆门口看砂。随后双方约好以60元1立方砂土的价格成交,于此同时何某某也承诺每60元1立方砂返5元好处费给郭某某。2019年6月17日18时许,何某某联系铲车司机吴某乙,以300元每小时雇佣其铲车。这期间曾某某联系冯某某让冯某某调两辆车一起去拉砂土,到后一起算运费。2019年6月17日22时许,何某某联系吴某乙到达现场,同时郭某某将冯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何某某,在何某某的指引下曾某某、冯某某安排的3辆卡车也到达现场,在刚装了15立方砂土时被工人发现,后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文价认字[0019]383号),6月17日被盗的砂土价值12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手机1部退回文昌市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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