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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旁安置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2019年上半年期间,先后多次在沅江市**大院实施盗窃作案,共盗得价值3727元“和天下”香烟四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采取套匙入室的手段,从**大楼**办公室盗得价值1860元的“和天下”香烟两条。

2、2019年9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采取套匙入室的手段,从**大楼**办公室盗得价值1867元的“和天下”香烟两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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