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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红,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于某某窜入灵台县什字镇老街道“惠民家园”小区伺机盗窃,当发现小区东出口过道停放有多辆电动车自行车时,二人商议盗窃其中一辆未上锁的红色“劲克”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即由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小区外望风,于某某推着该电动车往出走时被住户王某某发现并抓获。被盗电动车经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4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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