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山**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新村小区门前,先后四次驾驶手扶拖拉机将陈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沙子盗走6吨。经鉴定,被盗沙子价格为66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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