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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261976********,本科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镇**街**号,家住庄浪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号,庄浪县**局**干部,中共党员(2001年11月入党)。2012年8月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100元罚款;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辩护人,暂无。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又组织李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继续到马某某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郭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并负责记账,白某某和苏某某在赌博的同时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4小时左右结束,郭某某输4万余元,其他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15000元左右。散场时给孟某某等人发了500元的工资,给马某某付场地费1000元,剩余抽头渔利钱,白某某分得8000余元,苏某某分得3000余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参赌1次,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赌资、没有组织参赌人员,为一般参赌人员,没有形成赌博犯罪的共犯;本人有正当职业,不符合以赌博为业、赌棍等特征,经过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在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其他赌博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涉嫌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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