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对郭某甲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龙光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郭某甲听从农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农某某出资帮郭某甲注册账户,并安排莫某某为郭某甲的直接下线。通过购买易物点的方式加入MBI网络传销组织,该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引诱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人员至少缴纳人民币700元作为加入条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购买易物点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取会员资格,非法获利。郭某甲出资了35000元给郭某乙注册账户,并用本人及郭某乙的身份证给农某某开个账户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郭某甲加入MBI网络传销组织后,发展了郭某乙作为直接下线人员,接受农某某安排莫某某为其下线,莫某某线下发展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罗某某、谈某某、李某某、岑某某等人加入该组织作为间接下线人员,他们之间互为上下线层级关系,后又各自发展下线人员30多人。期间,农某某使用郭某乙等人的银行卡进行MBI网络传销资金的走账,并从中获利。至案发,郭某甲参加MBI网络传销组织非法获利260多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郭某甲的非法获利共263万元。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郭某甲按照农某某的安排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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