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6***汉族,初中毕业,原**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乡**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公司过磅员徐某某、杨某某,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郭某某通过其本人农业银行卡向**公司员工分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20年9月1日,根据郭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郭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130300元,郭某某本人获利1303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60600元。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郭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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