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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邹平市**镇**村**号,现住邹平市**坊**村**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2011年至2016年担任邹平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人工费共计675630.5元。郭某某在上报公司的工资表中加入自己所实际掌握的银行卡,虚报人工费(材料费)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掌握并使用马某、张某、周某、成某、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工商银行卡虚报人工费。经银行查询,这些虚报的银行卡共接收了某公司675630.5元的资金,其中75000元资金用于偿还了自己的欠款。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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