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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3月,晋中**专科学院集资建校期间,太谷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学校集资90万元。郭某某担任太谷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于2011年11月和2013年4月,郭某某两次从晋中**高等专科院校领取集资奖励金共计139200元,郭某某未将此笔奖励金上缴太谷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比奖励金占为己有,该于2018年10月将该笔奖励金退还了太谷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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