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队**。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鄂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 年初至2016 年底, 郭某某将交警支队统一配发给设施队的公务车加油卡给鄂州市****公司股东余某某、叶某某使用, 余某某、叶某某不定期将使用油卡加油的费用安排鄂州****公司会计尚某某汇款给郭某某账户上, 共计12笔合计29202.74 元,郭某某将此款据为已有。
通过聘请武汉明达亨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郭某某有审计条件的郭某某与江苏****有限公司护栏安装工程、与湖北****有限公司及郭某某外接热熔标线工程进行造价审计,认定郭某某侵占交警支队人工费172648.59元,材料费191204.5元,合计侵占交警支队资产363853 .09元。
为了证实郭某某侵占交警支队资产的犯罪事实,鄂州市公安局聘请武汉明达亨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郭某某任设施队**期间由交警支队安排的道路标线工程中有审计条件的共计面积为43037.89平米进行了造价审计,郭某某实际领取的热熔涂料比定额材料用量多出了27135.82公斤,价差87177.36元。另外,该局聘请江苏江阴路宸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了侦查实验,2019年8月2日上午通过在凤凰路与寿昌大道十字路口进行的热熔标线施工侦查实验,获取数据为200公斤热熔涂料可以施划64.5平米的热熔标线,平均每平米标线使用3.1公斤热熔涂料。
通过对郭某某的审讯,郭某某本人交代,2016年4月份左右,郭某某从交警支队鄂城大队排查城区不清晰标线施划工程中多领了十余吨热熔涂料,用于其在外接的吴楚大道西段的路面标线施划工程中。通过武汉明达亨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郭某某该路段施工进行审计,郭某某在安排城区标线工程共领取30000公斤白色热熔涂料,定额测算出的消耗为17118.56公斤白色热熔涂料,得出重量差为12881.44公斤白色热熔涂料,按照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热熔涂料的发票上的单价为每公斤3.15元,价差40576.54元。另外,郭某某在2015年至2018年承接的吴楚大道西段和杨湖路中西段路面标线的工程,热熔标线工程量为18761. 845平方米,郭某某一共购买了72000公斤的热熔涂料,通过武汉明达亨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吴楚大道西段和杨湖路中西段路面标线施工进行审计,吴楚大道西段和杨湖路中西段路面标线热熔涂料的消耗量为82289. 452公斤,减去郭某某购买的72000公斤热熔涂料,得出重量差为10289. 452公斤,按照每公斤3. 27元得出价差为33646. 5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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