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初中,吉林省辉南县人,原辉南县**校车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辉南县**镇**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2013年至2019年担任辉南县**校车客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防滑料款人民币119250元,侵占陶某某、杜某某交到辉南县**校车客运公司校车挂靠费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15925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返还涉案财物。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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