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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栋**室,无业。2001年10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7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同伙储某某(已判决)的纠集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臻美歌厅888号包间内,持烟缸、酒瓶等物品对受害人郑某某、王某某、郜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经鉴定,郑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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