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
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彭某某(另案处理)从2018年8月份开始到被抓,一直受雇于“深圳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专门为“深圳老板”李某某在湖南**公司再到税务部门去领取税票,每成立一家公司到税务部门领到税票,李某某就给彭某某5000元一家的报酬,其他所有的杂费都找李某某报销。彭某某为了多成立公司,就雇佣了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下线,彭某某答应吴某某给他1000元一家公司的报酬,其他费用都找他报销。吴某某就发展下线客户郭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等人,按照彭某某的安排,陆续到益阳**公司,领到了税票的有八家公司,彭某某得到“深圳老板”李某某的报酬40000元,吴某某得到报酬80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还没有得到报酬。八户企业从成立到2019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540份,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8份,金额40953074.09元,税额1228592.00元,价税合计42181666.09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2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3114800元,通过修改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逃避税款104657.28元。通过税务局核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化县**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540000元,向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233009.74元,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某某。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600881元,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麒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郭某某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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