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案发前系汕头市潮阳区**文具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其经营的汕头市潮阳区**文具厂需要进项发票,经与上门自称是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苏姓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协商后,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7月1日先后四次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假签订购销合同4份,采购薄膜187500公斤,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并以此收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共人民币1282051.35元,税额共人民币217948.65元,价税合计共人民币1500000元。随后,郭某某通过**文具厂公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账号713361******)汇款1500000元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公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账号1209102********),被扣取开票费83333元,返回现金1416667元。此后,郭某某交代其文具厂会计许某某将上述发票入账并拿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抓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税务局系统查询,上述涉案发票没有稽查及税务处理信息。2020年3月9日,汕头市潮阳区**文具厂将上述进项税额人民币217948.65元退缴入库。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涉案税款较少,案发后已全额退缴,犯罪情节轻微;郭某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属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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